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7月5日上午8:30在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6888号东方绿舟主楼二楼1号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鄂生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6,064,6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满足工程总承包业务发展的需要,向银行分步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开立银行保函、流动资金贷款、远期结售汇保证金等业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委托公司总裁在银行授信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66,064,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