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07年7月3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07年7月6日上午九时在杭州市平海路八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鹤鸣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书面表决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关于授权董事长办理质押贷款还贷手续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浦发银行杭州分行的2.1亿元贷款,根据在建工程分期分批出售的需要,分期分批解除其在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的抵押担保手续,分期分批归还浦发银行杭州分行与抵押物相对应的贷款,并授权董事长王鹤鸣先生分期分批签署办理上述手续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07)02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肇庆星湖名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星湖房产”)在肇庆市开设星湖名郡项目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肇庆星湖房产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肇庆分行”)在2007年7月6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肇庆星湖房产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在建行肇庆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2、肇庆星湖房产、建行肇庆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广发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肇庆星湖房产、建行肇庆分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肇庆星湖房产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肇庆星湖房产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铁征、尤凌燕可以随时到建行肇庆分行查询、复印肇庆星湖房产专户的资料;建行肇庆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行肇庆分行查询肇庆星湖房产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行肇庆分行查询肇庆星湖房产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建行肇庆分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肇庆星湖房产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建行肇庆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肇庆星湖房产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建行肇庆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行肇庆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建行肇庆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肇庆星湖房产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肇庆星湖房产、建行肇庆分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广发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09年12月31日解除。
此外,公司 2007年5月31日和广发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九条督导期结束日期变更为2009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07)025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名称变更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5日接到控股子公司杭州河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通知,杭州河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其开发的“河滨公寓”房地产项目已完成开发、建设和销售工作,为持续经营的需要,将名称由“杭州河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广宇经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由“河滨公寓(东河沿线24号R-3、R-6地块)的开发、建设、销售、租赁;建筑材料、钢材的批发、零售。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变更为“装饰装潢,装饰材料、建筑材料、钢材的销售”。目前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07)026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7月5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签署12020229-2007-0015号《借款合同》,获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贷款2.5亿元人民币,期限自2007年7月5日至2010年6月11日,年利率为6.75%。
同日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签署12020229-2007-010号《保证合同》,为公司上述贷款提供担保,期限自2007年7月5日至2010年6月11日。
同日公司董事长王鹤鸣先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签署12020229-2007-011号《保证合同》,为公司上述贷款提供担保,期限自2007年7月5日至2010年6月11日。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