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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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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指期货交易 投资者维权未雨绸缪
    2007年07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

      成鹏 律师

      简介:四川大学毕业。1991年开始执业,1994年起介入证券法律事务。曾在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8)392号函,最后撤销了某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随着各项准备工作的完成,股指期货交易即将在我国推出。面对一种全新的金融期货,作为交易参与者之一的投资者理应了解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之前,投资者应当防范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投资者应选择具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认真阅读其出示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后,与其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并通过它办理开户登记和委托交易。同时,应了解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的规定。投资者应避免因自身不具备交易主体资格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其次,投资者应清楚哪些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这些行为大致分为:一、欺诈投资者的行为。如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做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风险说明书,在经纪业务中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不按照规定接受投资者委托或者不按照投资者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投资者发出交易指令,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成交回报,期货公司私下对冲、对赌,未将投资者交易指令下达到交易所等。二、操纵市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行为。如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不以成交为目的或者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者连续输入交易指令企图影响期货价格,扰乱市场秩序、转移资金或者进行利益输送,利用内幕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进行期货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货交易等。三、违反信息管理的行为。如未将交易所发布的即时行情和公告信息等市场信息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发现传输或者传播的交易信息内容有错误,未按照规定处理,故意制造、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下单等。四、在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如期货公司错误执行或者不当延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未按约定通知投资者追加保证金,超量平仓等。五、违反结算规定的行为。如未将自有资金与投资者资金分户存放,未对投资者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拖延投资者出入金,向投资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允许投资者在保证金不足时开仓交易,挪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挪用投资者资金或者套用不同账户资金等。

      第三,投资者应当知道法律对保护自己权益所作出的一些特别的规定。

      比如:期货公司在与投资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客户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客户在交易中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期货公司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期货公司进行混码交易,在不能证明自己经按照投资者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情形下,投资者不承担责任;期货公司允许投资者开仓透支交易,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期货公司允许投资者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投资者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书面同意投资者保留持仓,对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争议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等。

      第四,投资者在股指期货交易中权益收到侵害时,应及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其具体途径有:自行协商。书面提请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调解。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