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发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并制定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试行办法今日正式发布并实施。该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自2007年7月25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间,试行办法适用于国债,适用于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在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以及交易商与客户间的协议交易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由上证所另行通知。另外,试行期间该平台的国债交易不计入上证所国债指数。
办法所称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办法所称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其中,交易商指经上证所核准,取得该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一级交易商则指经核准在该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的交易商。
根据试行办法,一级交易商对固定收益证券做市时,应选定做市品种,并报上证所确认。一级交易商至少应对在该平台上挂牌交易的各关键期限国债中的一只基准国债进行做市。上证所定期对可以做市的具体基准国债进行公告。一级交易商如终止对特定固定收益证券的做市,应提前3个交易日向上证所申请,在交易所同意前仍应履行做市义务。
一级交易商在该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其他交易商就特定固定收益证券向为其做市的一级交易商提出询价的,该一级交易商应在接到询价后20分钟内进行报价。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出现特殊情况的,一级交易商可暂不履行报价义务。另外,上证所对一级交易商的做市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一级交易商进行调整。
试行办法还指出,该平台的交易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4:00。交易商在该平台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证券账户内可交易余额。一级交易商履行做市义务的,可在上证所规定的额度内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
另外,为规范上证所该综合电子平台试行期间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于今日同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