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7年7月9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集团”)与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国恒”)于2007年7月7日签署了《重组框加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议双方
1、迪康集团持有公司股份7489.7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2.65%,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2、重庆国恒系依法成立的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伍仟万元,从事房地产、建筑,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投资等项目。
二、基本内容
1、重庆国恒拟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被迪康集团质押给招商银行公司2500万股股权,取得价格为20000万元,折合每股成本为8.00元。
2、重庆国恒取得上述股权所支付现金中,优先解决对公司的5200万元资金占用问题,其次解决对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负债,剩余款项用于偿还迪康集团债权银行的负债。
3、为推进公司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支持本次重组,双方将共同努力,争取成都市政府给予支持,将原迪康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在成都市金牛区商贸大道和平路一号土地约136亩土地(根据内江中院的裁定,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以2.5亿元的价格收购了迪康集团上述136亩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详见公司临2007-029号公告)转让给重庆国恒。
三、重组保证措施
1、双方同意:如在2007年未能改善公司基本面实现扭亏,则由重庆国恒收购迪康集团持有的公司剩余4989.7万股股权,收购价款优先用于足额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2、迪康集团承诺,通过重组,在新股东的支持下,将制订详尽可行的措施计划以改善公司的财务和资产状况,提高业务盈利能力。
3、迪康集团承诺:根据在公司股改时所作出的承诺,在2008年1月、2009年1月进行逐步减持;到两年半后,迪康集团持有的剩余股权可实现全流通。通过股权减持获得的收入,优先解决迪康集团剩余银行债务。
四、重组工作程序
1、重庆国恒与迪康集团沟通重组思路,签订本《框架协议》;
2、成都市政府同意本次重组,并出具相关《会议纪要》或其他有效文件;
3、重庆国恒、迪康集团与法院、债权银行沟通债务重组协议及实施安排;
4、与法院协商股权司法处置事宜;
5、解除股权的质押及冻结,实施司法处置;
6、公告重组事项;
7、本次重组材料正式报证监会核准。
五、价款支付
1、重庆国恒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各方同意的银行帐户中存入1000万元人民币作为诚信金。诚信金可转为重庆国恒支付重组成本的一部分分配处置;在本次重组非重庆国恒违约原因终止的情况下,重庆国恒有权单独处置诚信金,迪康集团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实施阻碍。诚信金只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不得用于非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用途,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发生外,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置该项资金。
2、双方同意,在成都市政府同意本次重组并出具相关《会议纪要》或其他有效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以下资金:
重庆国恒向公司支付5200万元,专项用于解决迪康集团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重庆国恒用上述1000万元诚意保证金支付给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项用于解决迪康集团对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负债。
其他与本次重组有关的成本支出,由重庆国恒根据法院的司法裁定情况、政府的具体要求、双方的协议约定等相关实际情况逐步支付。
特此公告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