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提案审议未通过;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7月7日上午9︰30在成都市东御街19号本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公司股份140,634,64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9.23%。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农行成都市北站支行申请10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及提供1200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公司向农行成都市北站支行申请的1100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即将到期,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1、同意公司用自有的,评估价值为4716万元(评估报告编号:川金房估报(2007)第119号)的成都市八里庄38号的土地使用权(成国用(2000)字第525号)和房产(蓉房权证成房监证字第0676633号)及评估价值为21002万元(评估报告编号:四川金地联评(2007)(估)字001号)的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9号的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成国用(2000)字第1063号),为本公司在农行成都市北站支行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12000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抵押期限自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三年。
2、同意公司在上述抵押担保下,继续向农行成都市北站支行申请使用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
3、授权公司董事长黄茂如先生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抵押期限及额度内代表公司签署贷款合同等所有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140,634,6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王晓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验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名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