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06年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制定并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www.swufetrust.cn)统计,11家中资银行与5家外资银行共推出47款QDII产品,其中半数以上为今年新发行的产品。
根据2006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通过综合理财服务方式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因此,今年前5个月发行的21款商业银行QDII产品全部是挂钩汇率与股指,或者投资债券与结构性票据。
今年5月10日,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有关规定做出了调整,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允许QDII产品有条件地投资于境外股票。本月首次出现投资或挂钩于境外股票的QDII产品,即是对这一政策的积极回应,也使商业银行QDII产品不能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情况得到了一定改观。
《通知》对投资于股票的资金比例有所限定,所以投资或挂钩于境外股票的QDII产品均为部分参与,相应搭配了货币市场工具。如本月交通银行的“得利宝QDII-珠穆朗玛”2年期人民币产品,将香港特区股票与亚太区货币、美国短期国债指数搭配。
《通知》规定“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而目前中国银监会仅与香港特区证监会签订过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所以QDII产品投资或挂钩的境外股票均为香港证券市场上市股票。这在交通银行本月的2款QDII产品中均得到体现。
另外在境外基金与境外结构性产品投资方面,《通知》中有“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基金类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及“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结构性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获国际公认评级机构A级或以上评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性产品”的规定,所以中信银行和汇丰银行本月的QDII产品选择借助结构性票据投资境外基金。
《通知》中规定,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这样就较一般商业银行QDII产品5万元人民币的门槛高出了许多。对一直定位于服务高端客户的外资银行来说,几乎没有任何影响;但对于相对优势在中低端客户市场的中资银行来说,将迫使其提高在高端客户市场的竞争力,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服务与产品运作等方面。(作者来自西南财大信托与理财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