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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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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6版:机构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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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6版:机构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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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股转让三个政策性文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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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股转让三个政策性文件出台
    2007年07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国有股转让三个政策性文件出台

      7月6日,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颁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

      国泰君安:

      我们认为这次出台政策的目的和动机是:1、保护各类、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与繁荣,对国资委和国有股东,仅属形式上、被动的乃至手段意义上的目的。2、实质目的、积极目的或深层次目的,应该是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求,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原则、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为例外,推动国有资源最优配置,并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力。3、国有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数量的股份,可以增加市场中的股份供应量,有利于平衡市场供求关系。4、深层次的政策动机则在于,以渐进主义的改革思路为指导,积极而充分地利用新一轮牛市的有利条件,“时不我待”地重新探索股市最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国信证券:

      “办法”对减持数量相对于股改时大股东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更加“严格”,不会对市场产生较大的冲击。“办法”的出台更明确地传达了管理层的意图,希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过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严格控制,以缓解其对市场的冲击。特别是管理层选择在市场连续下跌的这个关键时间点推出这个政策,进一步表明管理层前面推出的相关市场调控政策只是为了缓解市场的流动性,放缓市场上涨节奏,并不是为了刻意打压市场。管理层更希望市场平稳发展, 不希望出现暴涨暴跌、过度投机的局面。

      长江证券:

      1、从转让价格的确定来看,国有股的转让将日趋公平和完善。今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其转让价格将按市场定价原则确定,改变了过去以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的定价机制。2、央企重组以及资源整合趋势在下半年仍将继续。考虑到上市公司重组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对国有股东存在将所持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以及为内部资源整合重组上市公司这两种特殊情形的,《转让办法》对其股份转让价格作出了例外规定,以保证国有经济整合和上市公司重组的顺利进行。3、从《转让办法》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规模的限制来看,国有股的减持将更加规范,对于市场流动性的分流效应将会有所减弱。4、综合而言,《转让办法》的出台更多的是出于维护国有股权转让的公平化以及规范化,考虑到对于国有股减持的规模限制,对市场中长期走势而言应该属于中性偏利好。

      兴业证券:

      《转让办法》中对时间段和具体的净转让比例的规定,比股权分置改革中限售股解禁规定更加严格,减缓了国有股减持的节奏。粗略估计,截至7月7日,A股限售股份约9814亿股,其中国有股东限售股8429亿股,占限售股总数的60%。如果根据股权分置改革的规定,按照市场平均价格14.56元计算,今后三年内国有限售股解禁市值上限将达到18409亿元。而按《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可自行决定的解禁市值上限仅6136亿元,今后三年内国有股东可自行决定减持市值的上限大约降低了三分之二。

      《转让办法》此时出台,表明了管理层希望通过控制供给速度,避免对股市形成过大冲击,维持股市稳定的态度,缓解了投资者对于资金面的担忧,同时也有助于稳定市场情绪以及市场信心的恢复。

      申银万国:

      从对市场的影响来看,我们认为三个办法公布对市场的短期冲击仍然可能存在。毕竟在政策未明朗之前,所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还不能轻举妄动,现在具体的政策已经完全明确,国有股东可依法在规定的幅度内减持,对市场股票的供应量来说仍然会有所增加。不过,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很多的积极因素:一是减持数量和节奏都低于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管理部门对证券市场的呵护,其对市场产生的实际影响是远远低于市场原先预期的;二是通过《转让办法》的规定,市场可以对未来国有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总体规模有充分的事先预期;三是相关办法体现了对国有控股权的重视和强调,以及在发布《转让办法》的同时发布《受让办法》,向市场传递了国资有退也有进的思想,都客观地表明国有股东并不会大量抛售上市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