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07年07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院因执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纠纷一案,需对上海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下列资金帐户名下的资金、股票进行处分。请下列资金帐户下挂的其他股东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报权利并提供相关证据。期限内不申报权利,则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本院将依法对下列资金帐户下的资金进行扣划、股票进行变卖。
资金帐户如下:
原新华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崂山东路证券营业部
资金帐号: 8152、8156、8170、8345、8363、8364、8365、8366、8367。
联系人: 侯 俊 联系电话: 021-62955020
地 址: 上海市虹桥路120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
邮政编码: 200336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OO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