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披露不及时。2006年6月至9月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06年10月19日对公司下发了《关于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指出公司存在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等多项严重问题。接通知后,公司未及时披露并更正重大会计差错,至2007年4月26日公布2006年年度报告时,才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更正导致公司2004年至2006年三年连续亏损。
2、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公司以少列费用、少列成本、转移费用、亏损挂帐等方式虚增2002年至2004年的利润,以多列期间费用、少计销售收入的方式增加2005年度亏损,人为调节各年度盈利数据,隐瞒2004年度亏损状况,披露虚假财务信息。
3、业绩预告滞后。公司2006年三季报披露实现净利润585万元, 2006年12月27日公布年度预盈公告。但2007年3月28日,公司公告称预计2006年净利润亏损。06年度实际发生亏损508万元。
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2.3条、第11.3.2条和第11.8.4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湖南浏阳花炮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