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苗燕 但有为 秦媛娜
曾经规范了同业拆借市场17年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从今年8月6日起,将被新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所取代。《办法》扩大了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范围。而对于各界关注的拆入资金投向问题,央行有关部门人士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所有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都需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将不能用于炒股等用途。
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获准进入
《办法》规定,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一范围涵盖了所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据央行透露,截至2006年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达到703家,是市场建立之初的14倍;年交易量达到2.15万亿元,是市场建立初期的10倍多。
《办法》对于市场参与者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满足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需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需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业内人士称,在将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培养为市场基准利率的进程中,《办法》的出台无疑起到了推力作用。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殷剑峰分析说,越来越多的机构参与到同业拆借市场是一个趋势,参与者越多,基准利率的特点就越明显。
拆借限额核定标准及期限放宽
与以往的管理政策相比,《办法》调整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和同业拆借期限。
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五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央行还可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临时调整拆借资金限额。
央行解释说,上述限额核定标准考虑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特点,在统一市场规则的前提下,按照分类管理的方法,适当选择了各类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基数和核定比例,采纳了相关监管部门的合理意见。
此外,《办法》还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
央行规定,拆出资金最长期限按照交易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控制,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指出,办法适当延长了银行同业拆借的期限,有利于缓解银行的资金头寸短缺,增强货币市场的融资能力,从而扩大货币市场的容量,并将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拆入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
昨天,央行有关部门人士对本报表示,《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用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而由于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用途还没有具体的使用办法,因此,所有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都需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将不能用于炒股等用途。
由于要“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所有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单就证券公司来说,由于目前各证券公司的自营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的资本金,并且券商的风险意识很强,所以券商不会冒险违规使用拆入资金。这样一来,拆借的资金不会流入股市,不会对市场的资金面造成影响。”民族证券分析师徐一钉认为。
值得金融机构警惕的是,如果拆入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央行或其支行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此外,据了解,央行目前正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拟订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6类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核规则。审核规则公布实施后,即可受理新机构的入市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