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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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原原告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该债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又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被告方: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方)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
二、诉讼经过:
2002年7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对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借款未还提起诉讼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作为担保方被一并起诉。2003年10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川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偿还转贷款34,875,715.87美元、转贷费、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对上述欠款各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责任(详见2003年10月2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2)民二终字第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判决情况:
本公司日前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方)、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
1、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返还转贷款本金33,875,715.87美元,支付尚欠的转贷款利息和转贷费,并对逾期部分的转贷款本金、利息和转贷费,分别计付逾期利息(按照本案两份转贷协议的约定,分别从欠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扣除聚酯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转贷费和逾期利息);
2、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特此公告。
备查资料:民事判决书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