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OO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7月11日上午9点在厦门市灌口南路668号之八厦工工业园技术中心大楼会议室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为358,447,652股,占股本总额539,296,558股的66.466%;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1名,为公司国有股股东,代表股份数为3496915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84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数为87561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2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陈玲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14人出席了会议。
经对报告和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厦门齿轮厂、厦门叉车总厂的议案》。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厦门厦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参与表决。该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756130股。
赞成票87561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该方案已经获得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齿轮厂及厦门叉车总厂股权转让的批复》(厦国资产[2007]309号文)批准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58447652股;
赞成票 35844765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曾招文律师、戴达伟律师参加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2007)闽天衡律见字第0701号]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公司二OO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招文、戴达伟先生关于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7)闽天衡律见字第0701号]。
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齿轮厂及厦门叉车总厂股权转让的批复》(厦国资产[2007]309号文)。
特此公告。
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