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于2006年6月为控股子公司山西云中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1900万元担保。前述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公司前任董事长闫作利是该事项的决策人。
二、公司于2006年度6—12月间向海南兴源电子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兴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支付了6790万元、3315.53万元资金。前述事项无真实业务背景,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公司总经理周雪华、财务负责人惠忠是该事项的决策人。
三、公司于2006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3924万元用于对山西云中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该等款项已于当年1月10日验资到位。公司2006年度审计报告反映,对前述公司增资后,公司并未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取得相应的股权,而是通过协议将公司对该公司的54.5%权益全部转由非关联方北京新奥特集团持有。前述事项无真实业务背景,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公司前任董事张跃伟是该事项的决策人。
四、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出售子公司湖北春天医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出售行为,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但目前公司已开始履行该项协议,收取了出让股权的大部分价款,拟出售资产的收益权已属受让方海南兴源电子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公司董事长廉弘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9.2条、9.3条、9.11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廉弘、总经理周雪华、财务负责人惠忠、前任董事长闫作利、前任董事张跃伟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3.1.5条和2.3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该公司和该公司董事长廉弘、总经理周雪华、财务负责人惠忠、前任董事长闫作利、前任董事张跃伟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