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娃哈哈于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定与达能合资公司签定的《商标转让协议》中止后,达能反其道“应”之,提出反申请,要求“裁决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该《协议》,与合资公司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呈交“娃哈哈”商标转让的书面申请。
昨天,在达能娃哈哈事件中沉默了一段时间的法国达能集团率强大的跨国律师团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做出上述表态。
在达能眼中,1996年签定的《商标转让协议》不仅没有被国家商标局驳回,甚至仍然在正常的申报阶段。而达能这一高调表态的前提,是国家商标局刚刚出具的《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其中明确表示在1996年时即“未同意转让”。难道达能无视相关政府部门的决定?
达能的解释是:有此前数次合资公司董事会纪要为证,娃哈哈集团董事长(此前兼合资公司)宗庆后一直对董事会解释,商标转让申请仍在进行中。迟迟未办理的理由一是标的额较大(1亿元),需要报批国务院相关部门,二是转让后,娃哈哈商标将不能再申请国家驰名商标。达能称,外方从未知晓国家商标局“未同意”转让的信息。
达能要求再次向国家商标局递交申请的另一个理由是此前的申请不合规。“根据相关规定,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呈交书面申请,此前不是这样做的。因此我们有理由说,国家商标局没有拿到正规的申请材料,如何核准或驳回?”达能代理律师申达律师事务所陶武平称。另外,陶武平表示,“未同意”并非相关部门批复商标转让申请的行政术语,“批复情况要么是驳回,要么是核准,从未听说过‘未同意’的说法。”律师称。
达能在昨天发布会上的另一个重要声明是达能于美国洛杉矶法院对宗庆后妻女提起诉讼的进展情况。达能称,一位美籍商人陈仲华已经出具证词,称其在娃哈哈系离岸公司———荣辉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为虚假签名和仿造,该公司持股四家娃哈哈非合资企业,与达能所诉讼的“截留并转移合资公司资金、利润”非合资公司直接相关。
值得注意的是,昨天,达能相关律师并没有就宗庆后妻女为法人代表的公司如何违法“截留合资公司利润”本身提出诉讼证据,也没有回复记者关于伪造签名的法律界定,以且可能对此案带来的影响。有法律界人士称,某公司法人代表的伪造是否会动摇公司存在合法性,还需要细节的确认,比如该人士是否是公司股东,是否会给公司利益带来本质的影响等。而一旦公司成立的合法性动摇,由它产生的利益将被视为违规。但是,这些判断又要依美国法律具体规定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