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欣
今年上半年以来,笔者接触到大量法人股个人化争议问题的委托或咨询,虽然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代表到场,但其所面对的普遍性是不言而喻的,它要求法律制度与执法、司法机关应以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原则下做出相应的调整和特殊处理。
各地司法实践先行
对于有相对规范的第三方登记的形态,是完全可以通过确权之诉解决,广东的法院在此已经走在前列。2007年7月6日,海印股份(000861)公告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现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海印股份72家发起人的法人股23,956,229股份为无效登记,并确认上述股份在扣除代垫的股改对价后的剩余股份依海印股份保管的《股东名册》所记载的2836名实际出资人所有,该2836名实际出资人为指海印股份的股东。7月11日,广东甘化发布公告,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裁定将444家法人所持30,443,987股广东甘化股份已过户至8542名实际出资人名下,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执行。
而对于无相对规范的第三方登记的形态,司法机关也通过种种办法解决法人股个人化引起的纠争,对此,重庆的几家基层法院走在了前面,截至2007年6月底,渝中区法院先后调解了5起法人股诉讼并已受理10多起法人股诉讼,江北区法院也调解了1起法人股诉讼,九龙坡区法院的1起法人股诉讼正在审理,南岸区法院也受理了3起法人股诉讼,以此,通过司法程序帮助投资者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从中可以看到,解决法人股个人化纷争中,通过司法途径调解可能是一条有效的捷径,其中,由法院通过审查挂靠协议、出资证明、分红记录、持股情况而确认法人股权属关系。同时,渝中区法院还确定了法人股诉讼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挂靠购买法人股股数加上送配股数,参照立案前一天其流通股收盘价计算标的。在江苏常州,有关法院也受理了宁沪高速法人股诉讼案。在上海,日前,上海法院系统在上海高院主持下,召开立案庭片会,考虑在以后全面受理法人股个人化案件,其前,也曾经有法院考虑试验性采取“以债权诉讼解决股权纠纷”的方法,即由投资者起诉代持股票的法人机构,直接要求获得法人机构买出该股票后的全部收益(与实际买出价为准),以绕开股票登记造成的所有权性质问题,以保障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重新确权与免税成两焦点
目前司法实践滞后的情况,主要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语焉不详引起的。一方面,解决法人股个人化问题,需要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登记加以否定而重新确权,对此,法源性依据尚存在供给不足,需要加以完善,而法人股诉讼案件作为新类型案件,相对于法院而言,也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在层层请示的情况下,远远不能满足投资者对司法救济的渴盼,这种局面应当尽快改变。另一方面,解决法人股个人化问题还存在一个隐性的问题,即对售出股票所得是否征纳所得税的问题,前几个月,在投资者的大量来信、来访、咨询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曾经展开过讨论,如果将这些法人股定位为法人机构投资,那么,对获得的收益,法人机构应到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将这些法人股定性为个人股票投资,根据相关规定,似乎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历史遗留问题宜特事特办
面对法人股个人化问题已经变成一个社会问题的情况下,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早日出台解决法人股个人化问题的特殊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解决法人股个人化问题的司法解释,各地各级法院也应当尽快受理与审理这一新类型案件。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争议的,或者股东登记名册清晰的,可以由双方签订《同意非交易过户协议》,经律师审查相关证据和事实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直接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审批同意予以过户,由此,减少法院的法人股诉讼案件数量;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根据司法文书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非交易过户的执行,或者要求代持股票的法人机构,将售出该股票的所得款项归实际股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