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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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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股骗局再现 监管整治箭已上弦
    2007年07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见习记者 徐锐

      

      读者来信

      本报曾在4月13日《莫轻信“海外上市”诱人谎言》一文中揭露过有关原始股骗局的问题,在此后三个月投资者中与此有关的维权投诉大大减少,但近来有关原始股骗局的案件似乎又有“死灰复燃”的趋势。近日,读者张女士致电本报,向记者反映了其通过中联国证购买益尔高科原始股的经历。张女士称,去年4月,中联国证的员工打电话到其家里,在询问其是否在炒股票后,便以国家出台新政策为由叫张女士到其公司领取可以帮其股票解套的资料。张女士起先对此并不相信,但在中联国证员工反复的电话催促及各种诱惑的驱使下,张女士最终去了中联国证领取了所谓的资料。而在其公司里,其工作人员便以各式各样的“辉煌业绩”以及花言巧语来给张女士“洗脑”,让其相信公司的正规性、合法性。这样,在公司巨额利润回报的承诺下,张女士便通过中联国证购买了某公司的原始股股票。但张女士同时表示,中联国证当时承诺说该股票将在德国上市,但后来其又称申请还未批准,还需要再等待一段时间,而更令张女士起疑的是,从其股票买入到现在,公司方面都只是通过电话搪塞益尔高科海外上市的有关疑问,却拿不出相关证明来证实其申请海外入市的真实性。无奈之下,怀疑被骗的张女士于是拨打本报读者热线以寻求法律方面的咨询帮助。

      

      记者追踪

      听完张女士的讲述后,记者随即通过网络查询了中联国证公司的有关信息,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其中大部分内容都是投资者叙述其在中联国证购买原始股的被骗经历,其中不乏言辞激烈的言语。由此可以看出,和张女士有类似遭遇的投资者应该不占少数。那中联国证到底是家什么样的公司呢?其公司内部员工曾向媒体叙述过公司的行骗流程,该人士称,公司原始股的买卖操作大致经过如下过程:首先,发起成立或收购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设置适当数量的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随后便展开地下销售股票的行为,此时销售的多为发起人中的自然人股或皮包公司持有的法人股,这样即便事情败露,公司也可以“买卖公司股票是公司股东行为,与公司无关”为由来推脱责任,公司有时也会直接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从而省去了上述步骤。此后,公司便通过广告的方式大肆进行上市宣传,广告内容多为对企业情况的美好描述,甚至会召开上市介绍会,让海外上市中介机构等人大谈特谈美好前景,以增加股民对公司的信任度。最后,公司便寻找产权交易所进行股票托管,以进一步增加公司股票的可信度。但记者注意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很早便已终止了中联国证的信息会员资格。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2006年4月18日发布的通告中称,上海中联国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05年7月27日申请成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信息会员。因其违反《会员入会申请书》申明条款,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决定终止其信息会员资格。虽然产权交易所并没有说明其具体违反何条款,但记者发现,其对中联国证终止信息会员的时间刚好是中联国证大肆推销其原始股的高峰时期,张女士恰好也是在这个时间段里购入的所谓原始股股票。由此也不难判断出,相关监管部门已经察觉到中联国证的违规行为,并已经及时将其处理。

      

      监管动态

      中联国证的真实面目虽然已经揭开,但由于该公司目前已经人去楼空,这意味着像张女士这样的原始股投资者很可能无法讨回投资款。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指出,投资非法发行的股票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追缴到的诈骗款项也要收归国库。但令人鼓舞的是,国家目前正在加大对非法发行股票及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打击力度。去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成立的“打非”协调小组,明确分工,加强配合,以此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合力。而在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也就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传销活动等问题表明了态度。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近期的监管动态中可以看出国家在“打非”上的坚定决心。而随着国家对非法发行股票打击力度的逐渐加强,相关不法分子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动将无处遁形,这无疑会在消除市场毒瘤,净化市场肌体上起到巨大的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还给广大投资者一个安全、有序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