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7月16日上午9:00在江西省萍乡市高新技术工业园郑和路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75,107,8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90 %,其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75,107,8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9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李良仕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与会董事一致推选公司董事包世芬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与萍乡水煤浆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宜的议案》;
公司与萍乡水煤浆有限公司存在必不可少的采购水煤浆等燃料的日常关联交易,同意公司与萍乡水煤浆有限公司就2007年该等关联采购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公司自2006年7月份始逐步使用水煤浆,由试验阶段直至年底逐步实现替代重油,公司2006年与萍乡水煤浆有限公司累计发生关联采购4262万元,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确认:公司2006年与萍乡水煤浆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与萍乡水煤浆有限公司2006年发生的关联交易。
其中股东丰城矿局、江西煤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2条第(四)项关联股东之情形,在表决时予以回避。其它非关联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001,630股,其中赞成4,001,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07年6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次会议由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赵力峰、唐红军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