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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信产权经纪公司(下称“实信公司”)业务经理施正楠等涉嫌非法经营案日前开庭审理。据本案的公诉人介绍,本案是第一次把业务人员列为被告;其次,从目前已掌握的线索来看,位于第一证券营业部的销售点并非实信公司唯一的网点,其背后可能隐伏着一个更大的原始股贩卖网络;另外,这是此类公司首次租借证券公司的场地进行交易。这几个特点决定了本案在国内一系列原始股案件中占有特殊的位置。
⊙本报记者 陈其珏
本报记者获悉,上海实信产权经纪公司业务经理施正楠日前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案上月已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时受审的还有另一个业务员陈伟亮。
“本案和之前的几个原始股案子有着明显的不同:首先,本案是第一次把业务人员列为被告,以前此类案件的被告都是老板。其次,从目前已掌握的线索来看,位于第一证券营业部的销售点并非实信公司唯一的网点,其背后可能隐伏着一个更大的原始股贩卖网络。其三,这是此类公司首次租借证券公司的场地进行交易。最后,本案的受害者之一秦晓帆(化名)可能是迄今上海所有受害者中损失金额最大的个人。这几个特点决定了本案在国内一系列原始股案件中占有特殊的位置。”本案的公诉人、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公诉处主诉检察官王健健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说。
本报记者拿到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施正楠1980年出生,担任实信公司业务经理,2006年10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浦东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陈伟亮,化名陈伟,1979年出生,担任实信公司业务员,目前被取保候审。
根据起诉书,2005年3月至2005年11月间,施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证券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与步克非等人在第一证券上海民生路营业部1126室设立的办公场所内,组织被告人陈伟亮及其他下属业务员,以上市后获利丰厚为诱导,以实信公司名义同投资者签订股权委托买受代理协议书,向社会公众销售未上市的四川国鸿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共计销售金额84万元。
“本院认为,施正楠、陈伟亮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25条,《刑法修正案》第8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施系主犯,陈系从犯。”起诉书称。
“之所以不能以诈骗罪起诉,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定诈骗罪必须证明被告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在此案中,被告声称对四川国鸿的了解来自他们的老板,是后者告诉他们这家公司可以上市,目前很难证明被告在明知这家公司不可能上市的情况下故意诱骗受害人购买原始股。在诈骗故意的认定上还不充分。”王健健说。
其次,他告诉本报记者,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直接占有受害人的财物,但本案目前的证据显示,被告拿的是提成,而非直接占有受害人的资金。
“目前政府只对国有股权转让有明确的规定,对非国有股权的转让问题仍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这些都增加了本案定性的难度。”王健健说。
“我们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地呼吁社会提高防范意识,告诉更多的人不要参与这种非法交易。毕竟,只要没人响应,这种公司就不会有生存的土壤。”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另一位检察官对本报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