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披露了公司为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案已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结果。然而,2007年7月17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署名为白鹤的“*ST东碳隐含巨额担保风险”的文章,该文章不顾公司胜诉的判决结果,以“*ST东碳(600691)称”的形式,发表了“*ST东碳承担巨额担保压力”的个人观点。该文章同时被有关证券传媒引用,在证券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本公司对为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案已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结果详细澄清如下: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方)、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返还转贷款本金33,875,715.87美元,支付尚欠的转贷款利息和转贷费,并对逾期部分的转贷款本金、利息和转贷费,分别计付逾期利息(按照本案两份转贷协议的约定,分别从欠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扣除聚酯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转贷费和逾期利息);
2、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共六条,现全文摘露关于保证合同效力的有关认定):“(五)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托普公司、东碳公司在本案中为聚酯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并非自愿作出,而是基于自贡市政府的强制性指令,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且担保的结果将严重损害两公司众多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两公司的保证担保无效并相应免除两公司的民事责任。”
本公司认为,法院的判决和认定是清楚的,白鹤以“*ST东碳称”的形式发表个人观点是极不严肃的。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公告,切勿相信市场传言,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