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4,986,643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7月24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7月10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7月17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7月19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就中新药业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做出如下承诺:
1、我公司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全部由我公司承担。
3、在中新药业股权分置方案实施之前,不对所持能够执行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的股份进行质押、转让等行为;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我公司将委托中新药业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流通锁定事宜。
4、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如果由于我公司违反承诺的禁售和限售条件而出售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将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监管。
5、我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我公司将在承诺时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同时为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同意在实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时,对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以及因各种原因暂不能按照对价安排支付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先按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确定的对价安排标准,代其垫付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代为垫付后,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或转让,应当向医药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代其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并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2、股改实施后至今,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的变化情况:
注:原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对应的上市流通总量不因原股东将股份转让(或拍卖等)而发生变化。
四、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中新药业有关股东已实际履行了股改中做出的承诺,中新药业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4,986,643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7月24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注:本次上市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共有36家。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在公司股改说明书中,医药集团执行对价安排后的股份数量为177,377,119股;在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前,医药集团接受了其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股份116,098股;因此,截至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申请上市时,医药集团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177,493,217股,占总股本48.016%;其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为11,585,143股,占总股本3.134%。
5、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21日
备查文件:
1、《中新药业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