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伤亡赔偿限额将升至15万元
2007年07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综合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01号国务院令,公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20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共八章四十一条,分为总则、事故等级、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赔偿、法律责任、附则。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条例明确,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条例较大幅度提高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而此前的赔偿限额分别为4万元和800元。
另外,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