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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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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版: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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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财务顾问称 北京丰利起诉案无碍S武石油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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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财务顾问称 北京丰利起诉案无碍S武石油重组
    2007年07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见习记者 张良

      

      在法院判定S武石油重组方胜诉信托转让纠纷案后,S武石油的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对于S武石油重大资产购买、出售中涉及诉讼问题也给予了答复。S武石油今日在公告中披露,国信证券方面认为,荣丰地产受让上海宫保所持有的1.15亿元“北京商业银行信托受益权”是合法有效的,鉴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上海宫保、北京荣丰与北京丰利签署的《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在北京高院民事判决书生效的条件下,北京丰利起诉不会对拟置入的资产权益构成实质影响,也不会对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实质影响。

      今年1月24日,上海宫保、北京荣丰与北京丰利签订了《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北京荣丰、上海宫保按照每股3.17元的价格向北京丰利转让17631.58万股信托受益权,北京丰利也按协议在协议签署后三日内约定支付5000万元定金。截至今年2月15日,上海宫保、北京荣丰、北京丰利三方未能就协议约定的独家交易权期限是否延期达成一致。上海宫保遂于2月16日致函北京丰利,通知北京丰利依约终止,并要求北京丰利提供书面账号以便退还定金。3月12日,北京丰利就该信托受益权转让事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海宫保、北京荣丰双倍返还定金计人民币1亿元,以及请求判令上海宫保、北京荣丰承担全部诉讼费用。6月4日,该案件开庭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北京荣丰名下“荣丰嘉园”房地产项目中A4、A5、A6等三栋未作预售登记和转移登记的价值5000万元房产。7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北京荣丰的判决:北京丰利主张上海宫保和北京荣丰收取定金后单方终止交易的行为严重违反诚信,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公告显示,经国信证券核查,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上海宫保、北京荣丰与北京丰利于2007年1月24日签订了《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国信证券认为,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的条件下,上海宫保如能切实履行有关承诺,荣丰地产将不致因本次纠纷而遭受损失,北京丰利起诉不会对拟置入的资产权益构成实质影响,也不会对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实质影响。

      国信证券同时认为,作为盛世达的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上海宫保和荣丰地产理应知晓上述保证过渡期平稳运营的承诺。虽然盛世达并非《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的签约主体,在本次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纠纷中不存在直接责任和明显故意,但未能最大限度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致使《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和相应纠纷的发生可能导致房地产资产蒙受或有风险,进而有可能影响武汉石油拟收购资产的完整性和业务的连续性,存在一定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