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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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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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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等)
    2007年07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编号:2007-025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于2007年7月25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07年7月20日以通讯的方式向董事和监事发出。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一、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受让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公司与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股权持有人杨丽萍、高 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杨丽萍、高 芳拟出让其投资的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拟受让杨丽萍、高 芳持有的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100%股权。(详见公司受让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二、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拟投资成立长春经开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基础工程建设的需要,公司拟投资2000万元成立长春经开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人:刘亚进,该公司经营范围: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工程;工程机械租赁。

      三、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公司重新修订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经此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

      详见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的公告。

      公司自查事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26日

      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编号:2007-026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公司与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股权持有人杨丽萍、高 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杨丽萍、高 芳拟出让其投资的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拟受让杨丽萍、高 芳持有的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100%股权。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且无关联股东回避事宜。

      ●本次交易中,公司受让杨丽萍、高 芳持有的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中杨丽萍占51%、高 芳占49%),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共计为人民币 17,897,491.47元。

      一、交易概述

      1、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甲方为杨丽萍、乙方为高 芳、丙方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标的是杨丽萍、高 芳持有的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100%股权,本公司以对长春市金和实业有限公司和长春天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债权18,712,401.47元中的17,897,491.47元债权支付给甲方和乙方。甲方和乙方按其各自在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享有对长春市金和实业有限公司和长春天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丙方不再另外支付转让价款。

      截止于2007年04月30 日,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810.64万元,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共计为人民币17,897,491.47元。

      2、本次受让股权议案经第五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董事以全票通过,公司的独立董事也对此议案表示赞同,并表决通过。

      3、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资产占有方情况:

      1、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岳阳街52-10号;注册资本:壹仟玖佰万圆整;法定代表人:杨丽萍;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装饰、装潢材料、建筑材料(木材除外)经销;农副产品购销。

      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 3月8日,营业执照 号码:2200002016245,公司股东为自然人,股东杨丽萍,住址:长春市南关区永春小区B区10栋4门411室,身份证号:220105196201170627,货币出资玖佰陆拾玖万元。股东高 芳,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南岭街道工大新村委148组,身份证号:220103196611111029,货币出资玖佰叁拾壹万元。

      2、杨丽萍、高 芳与本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不存在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的对象是杨丽萍、高 芳持有的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100%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810.64万元。

      2、收购的标的公司股权情况

      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 3月8日,营业执照 号码:2200002016245,公司股东为自然人,股东杨丽萍,住址:长春市南关区永春小区B区10栋4门411室,身份证号:220105196201170627,货币出资玖佰陆拾玖万元。股东高 芳,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南岭街道工大新村委148组,身份证号:220103196611111029,货币出资玖佰叁拾壹万元。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截止于2007年4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1,812.64万元、负债总额:2.00万元、净资产:1,810.64万元。

      3、本次交易的资产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法人代表:李尊农;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15层;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金),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会计咨询、会计服务;资产评估;具有证券业评估资格。

      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4月30 日,评估结果如下:

      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出 让 方:杨丽萍、高 芳 (下称“甲方、乙方”)

      住    所:杨丽萍,住址:长春市南关区永春小区B区10栋4门411室,身份证号:220105196201170627。

      高 芳,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南岭街道工大新村委148组,身份证号:220103196611111029。

      受 让 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丙方”)

      住    所:长春市昆山路1451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森

      鉴于:

      1、依据天华中兴审字(2007)JL-001号《审计报告》(附件1)、中兴华评报字[2007]第2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2)的审计、评估结果,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截止2007年4月30日的“基准日”,无流动和长期负债、公司净资产为1810.64万元。

      2、出让方拟出让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其中,甲方持有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51%股权、乙方持有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49%股权。

      3、受让方丙方拟收购甲方、乙方持有的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100%股权。

      据此,甲、乙、丙三方就股权转让有关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协议股权及其资产范围

      1、纳入长春旺通经贸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中兴华评报字[2007]第2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2)的全部资产;

      2、甲方、乙方拥有的占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的股权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权益。

      3、为避免歧义,出让方与受让方在此明确,前述第1.2条所指“注册资本100%的股权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权益”已包括第1.1条所指的“全部资产”。

      二、协议股权出让的定价方式和转让价款

      1、甲、乙、丙三方确定:协议股权出让的价格将以中兴华评报字[2007]第2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资产净值为依据由三方协商确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兴华评报字[2007]第2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截止2007年4月30日“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和利润情况进行评估。截止2007年4月30日,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无流动和长期负债,无营业收入,公司净资产为1810.64万元。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兴华评报字[2007]第2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截止2007年4月30日“评估基准日”的固定资产(建筑物)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811.36万元。

      2、甲、乙、丙三方同意此次股权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17,897,491.47元(下称“转让价款”)。

      三、协议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和股东权属变更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甲、乙、丙三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内办妥股权转让过户手续,转让价款以丙方对长春市金和实业有限公司和长春天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债权18,712,401.47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柒拾壹万贰仟肆佰零壹圆肆角柒分)中的17,897,491.47元(大写:壹仟柒佰捌拾玖万零柒仟肆佰玖拾壹圆肆角柒分)债权支付给甲方和乙方。甲方和乙方按其各自在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享有对长春市金和实业有限公司和长春天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丙方不再另外支付转让价款。

      2、 无论甲方和乙方向长春市金和实业有限公司和长春天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行使债权的结果如何,甲方和乙方不能要求丙方返还或者部分返还款项,丙方也不要求甲方和乙方支付任何款项。

      3、丙方应向长春市金和实业有限公司和长春天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书面通知,明确申明丙方已将对该两公司的全部债权18,712,401.47元中的17,897,491.47元转让给甲方和乙方,且丙方放弃就该17,897,491.47元再向长春市金和实业有限公司和长春天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4、纳入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2)的评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将在本协议生效后当日交付丙方验收管理。

      四、过渡期安排

      除非(1)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2)适用法律存在强制性要求,协议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与实际股权转让日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盈利及其他一切债权债务,将均由甲方、乙方按出资比例承担或享有。

      五、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1、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任何法律;

      3、不存在限制本协议股权转让的任何判决、裁决,也没有任何会对本协议股权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的或潜在的诉讼、仲裁、法院裁决、裁定等;

      4、负责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90日内,依法完成对自然人持有的100%股权转让事项中应由转让方负责的所有事宜;

      5、作为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对本协议股权必须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本协议股权及其资产上没有向任何第三者设置的担保及/或其它任何第三者的权益,其可以将协议股权及其资产合法地转让给丙方,而不受任何优先权或类似权利的约束,亦未侵犯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的财产权利,否则出让方将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6、自本协议生效后,出让方不会就本协议股权向第三方转让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会就协议股权及其资产向其它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谈判或签署合同或协议或其他文件;

      7、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出让方将及时提供为完成本次协议股权转让应由出让方提供的各种有效资料和文件,及时出具为完成本次协议股权转让所必需签署的各项文件,并全力协助丙方完成一切与本次协议股权转让有关的各项工作,但依法应由丙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或者依法应由丙方完成的各种内部审批、行政审批和或者必要事项,应由丙方自行提供或完成;

      8、甲方、乙方将在必要的范围内及时有效配合丙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本次协议股权转让完成后,丙方将享有协议股权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

      10、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丙方受让协议股权意愿而出让方未曾披露的事实或情况,出让方所提供的与本次协议股权转让相关的文件与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11、于本协议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文件中所做出的陈述和保证均是真实、准确的;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旦发生任何可能导致该等陈述及保证在任何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情形,出让方将立即书面通知丙方;

      12、上述承诺与保证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继续有效;本协议的各项承诺和保证之间相互独立,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每一项承诺和保证都不得受制于任何其他承诺、保证或本协议的其他任何事项。

      六、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1、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股票已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其履行法律规定的和/或所有内部的审批程序,并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任何法律或丙方有效法律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及时提供为完成本次协议股权转让应由丙方提供的各种有效资料和文件,及时出具为完成本次协议股权转让所必需签署的各项文件,并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4、将及时有效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于本协议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文件中所做出的陈述和保证均是真实、准确的;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旦发生任何可能导致该等陈述及保证在任何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情形,受让方将立即书面通知出让方;

      6、上述承诺与保证在股权变更登记后继续有效;本协议的各项承诺和保证之间相互独立,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每一项承诺和保证都不得受制于任何其他承诺、保证或本协议的其他任何事项。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事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八、本协议之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自然人股东(或书面授权代表)签字并获得吉林旺通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丙方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

      九、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业务,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不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电报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十、保密义务

      协议各方对于本协议的内容及另一方就本次协议股权的转让提供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未经本协议他方事前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是,协议各方为完成本次协议股权的转让而履行的必要的审计、评估、审批、披露及备案等程序除外。

      十一、协议的修改、补充和解除

      经协议各方一致书面同意,本协议可做变更、修改和解除。

      十二、通知

      甲、乙、丙三方用电报、电话或传真发送的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通知,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本协议中所列甲、乙、丙方的住所,即为三方邮政地址。

      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成立、生效、变更、修改、终止、中止和解除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解释。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附则

      1、未经本协议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2、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之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其余供报批之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次受让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受让将有助于公司为今后的产品生产、销售提供场所。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股权转让协议书》

      2、天华中兴审字(2007)JL-001号《审计报告》

      3、中兴华评报字[2007]第2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26日

      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编号:2007-027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

      一、特别提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进的主要问题

      1、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及其高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2、加强对董事、监事及其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3、董事会组织机构尚待健全。

      4、目前,公司3.6平方公里项目宗地调整尚未完成。

      5、公司在《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的议案》中所出售和购买的资产已交割完,相关款项已划转完毕,出售的长春经开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以及购买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厦物业管理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尚未完成。

      二、公司治理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总体来讲,公司保持了良好的独立性,公司治理水平能够逐年不断提高。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与股东大会:公司已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能够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确保所有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召集、召开股东大会,让更多的股东行使自己的表决权。

      2、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较为规范,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做到了“五独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机构能够独立运作。

      3、董事与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得到了执行;公司各位董事能够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并审慎地讨论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投资事项。

      4、监事与监事会:公司监事会已制定了《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监事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能够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5、总经理和经营领导班子:公司制定了《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司经营领导班子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相关应由经营领导班子决定的事项;公司经营领导班子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不存在越权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存在“内部人控制”的倾向;公司经营领导班子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加强规范运作,诚实守信经营,不存在未能忠实履行职务、违背诚信义务的情形。

      6、公司内控机制和执行情况:公司现行制定有《资金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管理制度》、《董事会工作督办管理制度》等多项日常管理制度,内容涉及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内部财务管理、内部会计管理、担保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公司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重大投资决策程序和其他内部工作程序严格、规范;但是随着上市公司管理规范的不断出台、更新以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变化,公司需要进一步坚强内控制度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建设。

      7、利益相关者:公司能够充分尊重和维护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8、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公司已经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明确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接待股东来访和咨询;公司努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并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三、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公司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持续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需要公司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加以提高和改进,公司将通过本次治理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公司治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通过本次自查,公司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1、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及其高管的培训工作。

      从目前看,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管都能够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但由于没能坚持经常性的自学,加上公司治理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涵盖的内容广泛,上述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的不够全面、准确,导致在日常工作中不能够娴熟的使用和应用。

      2、加强对董事、监事及其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公司存在过董事、监事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3、董事会组织机构尚待健全。

      由于公司董事都有各自的工作,如果组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各位董事势必会增加更多的工作量;另外公司董事中有4名独立董事,因此在增加工作量以及董事分工等工作安排上,董事会还有一定的困难。

      4、目前公司3.6平方公里项目宗地调整尚未完成。

      本公司与管委会签署《临港经济区3.6平方公里经营性用地项目投资条件协议书》时,该项目宗地的用地控规尚未调整为商服和住宅用地。由于近期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及土地政策的变化,该项目宗地用地规划调整难度和时间成本加大,鉴于此,根据协议中有关违约条款的规定,管委会承诺更换项目宗地位置。

      由于该项目宗地面积大,整体更换有一定难度,另外还需要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手续上也比较繁琐,目前正在进行当中。

      5、公司在《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的议案》中所出售和购买的资产已交割完,相关款项已划转完毕,出售的长春经开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以及购买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厦物业管理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尚未完成。

      由于此次出售和购买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划转、变更,所以手续繁琐,需要逐步办理。

      四、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责任人

      对于自查中发现的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公司逐项拟定了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

      1、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管的培训工作。今后要求上述人员按要求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培训;另外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管要坚持自学公司治理的相关知识。

      整改时间:常年。

      整改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长。

      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2、加强对董事、监事及其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按照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要求,加强对董事、监事及其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实行董事、监事及其高管人员买卖股票报告制。

      整改时间:常年。

      整改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长。

      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3、建立健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细则。

      整改时间:明年年底之前。

      整改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长。

      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4、加快公司3.6平方公里项目宗地调整进度。

      公司将积极和管委会的沟通,督促管委会加快3.6平方公里项目宗地调整进度。

      整改时间:明年年底之前。

      整改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长。

      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5、加快办理公司在《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的议案》中出售的长春经开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以及购买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厦物业管理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整改时间:本年底之前。

      整改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长。

      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五、有特色的公司治理做法

      目前在公司治理方面,公司还没有具有特色的做法,但公司将积极的探索和创新,尤其是在内控制度建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等方面将积极探索和创新,能够形成具有本公司特色的好做法、新举措。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上是公司关于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欢迎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分析评议,公司建立了以下联系方式:电话:0431-84644225;传真:0431-84630809;董秘电子邮箱:ccjkdmxx@126.com;地址:长春市昆山路1451号;邮编:130033。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gszl@csrc.gov.cn;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电子信箱:zhengy@cs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list22@secure.sse.com.cn。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