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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理论的争论还在持续着,但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我们都已经看到:在经济成长的不同时期里,政府的作用却是不可低估的。对此,笔者曾经撰文提出:在一个社会缺位的经济环境中,政府的作用非常有必要。然而,这里有一个重要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在一个朝着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方向演进的经济体中,政府的介入是否加剧了经济波动的程度?政府决策者的行为是否也会抑制市场经济的顺畅发展呢?
要全面解答这一问题绝非易事,其牵涉面甚广。但从狭义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在社会缺位的条件下,因缺乏动态一致性要求的制度约束及其合理的实施机制,从而诱发制度效率缺失,才是造成政府行为对经济活动造成负面影响的根本原因。需要澄清的是,制度约束绝不是权力约束,那种打着制度约束的幌子,实际执行“官大压死人”的潜规则是伪制度约束,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要比没有明确的制度约束还糟糕。从运行机理上看,除了政府决策者的认知有限导致的效率缺失以外,引起政府制度约束无效的主观原因往往对应着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制度约束的权力扩张倾向。理论上讲,制度的产生及其功能的发挥,归根到底还要由政府中具体机构和人员来操作,在制度的制定及执行过程中任意的个人化倾向、主观化倾向,都极有可能使现行的制度变成为特定群体谋求利益的工具,权力的分化,腐败的现象正由此而生。这就是为什么集权化管理模式总会与腐败现象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原因。
另一种情况是,维持制度效率实施机制的扭曲。比如,制度化的管理规则应该是基于长期的、战略的要求来制定的,但政府决策者却很可能因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的考量来设计规则。于是,原本一项应该保持动态一致的制度规则会因为决策者的好恶而不断变更,结果不仅仅降低了制度运行效率,更重要的是,打击了遵守制度规范的群体。现实生活中某些潜规则的盛行恐怕就与此不无密切关联。
从道理上讲,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制度效率缺失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官本位不良思想下的产物,也都是监管不力的产物。然而,一个社会的制度规范如果只能依靠监管才能确保其效率的话,那么,任何的制度约束都将是无效的。这是因为,监管本身还存在一个再监管的问题,而监管成本太高将使得制度本身的制订变成了非理性。显然,在一个健全的社会中,必要的法制约束、决策者的责任意识和行为传承是确保依制度办事的基本前提。如果这些条件没有形成,制度缺失就是常态。第一种情况的制度效率缺失和第二种情况的制度效率缺失就会相辅相成、恶性循环。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第一种情况的制度效率缺失是比较多见的。因为,计划经济和官本位的思想还普遍存在于各类行为主体的头脑中,制度等同于权力的认识比较普遍。比如,领导的一封书信、一纸条文就可以获取巨大财富,在那时权力就是最为稀缺的资源。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第一种情况的制度效率缺失伴随着法律监管的完善和商品经济意识的强化逐步得到抑制,但第二种情况的制度效率缺失开始扩张。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赋予了政府决策者更大的追求政绩的空间。通过人为的市场空间分割和地方经济割据,可以直接驱动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为其“乌纱帽“增色,此时,在不舍弃个人经济利益的同时,个人的政治前途也会因为违背制度约束而不断提升。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潜在的矛盾不断暴露,切实提高制度效率的问题变得越来越迫切,科学发展观也因此应运而生。本质上讲,强调制度约束的有效性是科学发展观能否有效贯彻落实的关键。试想,在一个制度规则朝令夕改的经济环境中,制度规则是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的,其结果只能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违规操作成为合理的行为规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新一轮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打着“关注民生”、“关注弱势群体”的旗号侵犯制度规则。比如,前段时间兰州物价局、工商局等五部门利用价格管制手段干预牛肉拉面的市场经营,某些地方政府强行人为管制房地产价格等等,显示出在我们所处的经济环境中,违背制度约束、践踏市场规则的事情还在上演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