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项目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我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项目保荐代表人石芳女士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切实履行保荐责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派陈克庆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我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项目持续督导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600210 股票简称:紫江企业 编号:临2007—021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58,040,977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8月1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5年6月13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5年7月27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5年7月29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股东上海华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紫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伊思丽贸易有限公司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承诺:
①合计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在第①项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企业”)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四,在三十六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③承诺在第①条承诺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只有当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不低于2005年4月29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价格2.80元的110%(即二级市场价格不低于3.08元)时,才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紫江企业股票。
2、公司第二大股东珅氏达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对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做出如下承诺:
①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在第①项承诺期期满后,按照有关程序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交易转让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占紫江企业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③承诺在紫江企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只出售已持有的紫江企业股份,而不会增持紫江企业股份,同时也不会直接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份。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未发生过除分配、转增以外的股本结构变化。
2、股改实施后至今,各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对公司相关股东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紫江企业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不存在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行为。此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限售股份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承诺的要求继续实行限售安排。紫江企业此次部分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58,040,977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8月1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完全一致
5、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二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公司第一次安排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时间为2006年8月1日,上市股份数为129,306,2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7月28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