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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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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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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7年07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7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7】20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证券法》:                     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188 号交银金融大厦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谢红兵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邮政编码:20012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和三位总监:市场总监,分管产品开发及市场营销;投资总监,分管研究、投资和交易;营运总监,分管人力资源、财务、信息技术及清算登记。此外,监察稽核由督察长协同总经理直接管理。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公司有员工105人,其中65%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谢红兵先生,董事长,双学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行长、静安支行行长、总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预财部副总经理。

      金大建先生,董事,硕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调查研究部副处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南京分行行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兼综合经营办主任,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周翔女士,董事,学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信贷部贷款处副主管、主管、交通银行信贷部风险资产管理处副处长、交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债权处置处副处长、处长,现任交通银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

      雷贤达先生,董事、总经理,学士学历、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宝源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葛礼达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施罗德集团信息技术工作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施罗德集团首席营运官,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地区总裁。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风险管理及保险学系主任。

      王松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陈家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副教授、教授,现任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系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徐俊康先生,监事,学士学历。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长宁区办事处和工商银行长宁区办事处,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人事教育处副处长,交通银行人事教育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金玉凤女士,监事,学士学历。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交通银行信托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服务处处长,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CFA、FRM,双硕士学位。历任宝源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业务延续计划的负责人。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负责营运及IT部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谢红兵先生,董事长,双学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行长、静安支行行长、总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雷贤达先生,董事、总经理,学士学历、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宝源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吴建中先生,督察长,大专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莫泰山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办公厅主席秘书、基金监管部处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旭利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10年基金从业经验。1998年至2005年任职于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研究员、交易员、基金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其中1999年9月至2004年1月担任基金天元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04年1月至2005年7月担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及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2006年6月14日至2007年7月3日兼任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李旭利 (投资总监)

      委员:雷贤达 (董事、总经理)

      莫泰山(副总经理)

      赵枫 (基金经理)

      陈晓秋(基金经理)

      周炜炜(基金经理)

      李立 (基金经理)

      李家春(基金经理)

      郑拓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下转D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