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年半后,“望眼欲穿”的基金业终于等到了QDII业务的再次获批。日前,南方、华夏两家基金公司开展QDII业务的申请同时获得了监管部门的批准,此举传递出基金业开展QDII业务或将有所提速。
然而,“提速”并不意味着“飞跃”。按照监管部门的思路,将在积极稳妥的前提下扩大基金公司开展QDII 业务的试点范围。同时,对于国内基金公司来说,全球市场的投资经验尚属一片空白,投资能力需要通过长期实践逐步学习掌握,并成熟起来。因此,可以预见的是,基金公司QDII业务不会在短期内实现跨越式发展。
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无论是从国内居民海外投资需求的增长和投资意识的增强,还是从鼓励我国基金业“走出去”,通过参与真正的全球竞争培育自身竞争力的角度来说,基金公司开展QDII 业务已是大势所趋,其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不可否认,去年以来,A 股市场的火爆行情使得国内居民投资海外的需求被暂时性地压制。然而,随着A 股股指的不断攀升,其投资风险也正在逐步显现。未来,要求通过投资海外市场分散风险的需求也必将随之日益上升。
一边是国内居民海外投资需求的上升,一边却是国内基金公司全球投资管理能力的“稚嫩”,甚至是“缺失”。在以往的投资管理中,基金公司投资触角只停留在国内市场上。尽管也有一些规模较大的基金公司在管理基金的过程中采用了与外资“合作”的模式,吸收了先进的海外经验,但直接投资海外市场的经验几乎为零。这样的局面,势必无法满足未来不断上升的国内居民海外投资需求。
扩大基金开展QDII业务的范围,加快培育基金公司全球投资能力的意义还远不止于此。
随着国际同行业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国内基金公司须尽早参与到这一竞争中来,力争在国际舞台上取得一席之地。同时,基金公司是我国资产管理行业中相当重要的机构,其全球投资组合管理能力的提高,和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提升,对国内整个金融服务市场有着重要意义。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监管部门于日前正式颁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对基金公司开展QDII业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将有助于基金开展QDII业务的提速。
值得注意的是, 基金QDII业务开闸后,由于其公募基金的性质,不得不面临与银行QDII产品“短兵相接”的局面。然而,相比银行,基金在QDII业务上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
预期收益率高于同类银行产品;较强的流动性;相比“自产自销”的银行QDII产品,基金销售的托管制度保证了资金风险较低;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透明化的运作环境;基金公司拥有专业化的投研团队。而上述优势使得双方在QDII 业务的竞争中,基金公司必将占据上风。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允许基金公司在开展QDII业务时,可以聘请国外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来为其提供服务,但其只是一个允许性规定,而并非强制性规定,基金公司必须承担首要的投资管理责任。由此可见,管理层意在培养我国基金公司尽快提高全球投资管理能力的良苦用心。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预见,基金公司在QDII业务上必将大有所为。而QDII 也终将成为国内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