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川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倪琴溪女士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财务资料
2.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1、在2007年5月17日公司部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前,海泰控股集团接受了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股份1,437,426股;
2、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我公司部分限售流通股于2007年5月17日上市流通,该部分股份总计18,509,534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 适用 √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0.9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 适用 √不适用
5.4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 适用 √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 适用 □不适用
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公司以84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转让价格,购买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02”和“09-04”号地块土地的使用权,上述地块规划面积分别约为68,397平方米和119,492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分别约为5,745.4万元和10,037.3万元人民币,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相关公告刊登于2007年4月9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上述银行借款已过期,天津南大高科技有限公司正在与银行协调解决中。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适用 √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不适用
2003年,沧州市保健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健饲料”)和河北省鲲鹏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饲料”)生产的饲料出现致使用户饲养的蛋鸡产蛋量下降的现象,前述二公司认为此与添加了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南大海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海泰”)生产的CX蛋白粉有关,故分别诉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大海泰产品质量侵权(以下简称“鲲鹏案”,“保健案”),诉求判令南大海泰赔偿损失。
2007年4月30日,南大海泰接到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沧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沧州中院对上述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沧州中院于2007年4月9日分别做出(2004)沧民初字第121号和(2003)沧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判令南大海泰于该等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鲲鹏饲料损失共计人民币8,785,811.00元,赔偿保健饲料损失共计人民币8,490,653.00元。
上述两案诉讼进程公司已在2004年至2006年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
2006年1月23日,南大海泰认为在前述诉讼中无法定鉴定资质的农业部饲料工业中心出具的试验报告存在重大瑕疵,且结论不科学、不客观,侵害了其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农业部饲料工业中心、中国农业大学及其相关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2006年8月28日做出(2006)一中园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认为该中心无产品质量鉴定之资质,且超越了委托权限,其在鲲鹏案、保健案审理过程中出具的试验报告应认定无效,一审判决农业部饲料工业中心的行为构成对南大海泰名誉权的侵犯,驳回南大海泰其他诉讼请求。农业部饲料工业中心与南大海泰均不服,分别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7年4月1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津高民一终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认为农业部饲料工业中心在鲲鹏案、保健案审理过程中作出的试验报告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但其行为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构成要件,驳回南大海泰主张农业部饲料工业中心行为侵害南大海泰名誉权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南大海泰认为鲲鹏案、保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程序,尤其是农业部饲料工业中心不具备《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的饲料鉴定资质,其在鲲鹏案、保健案审理过程中出具的试验报告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且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造成前述两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南大海泰已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积极上诉。
以上相关公告刊登于2007年5月9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 适用 □不适用
1、2006年12月28日,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拟发行不超过12,000万股A股,发行价格不低于5.63元/股,计划募集资金约67,560万元。相关公告刊登于2006年12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该发行方案已于2007年7月5日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获得有条件通过,相关公告刊登于2007年7月6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2006年5月17日,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6年5月15日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执行的2.20股股份对价。相关限售股份解禁日期为2007年5月17日。
在2007年5月17日公司部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前,海泰控股集团接受了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股份1,437,426股。
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我公司部分限售流通股于2007年5月17日上市流通,该部分股份总计18,509,534股。
§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川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川 会计机构负责人:倪琴溪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7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川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川 会计机构负责人:倪琴溪
合并利润表
2007年1-6月
编制单位: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川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川 会计机构负责人:倪琴溪
母公司利润表
2007年1-6月
编制单位: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