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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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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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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07年08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但由保证人出具保函,承诺在保本期到期日保本。

      基金保证人向保本期到期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不可撤销的确定承诺保证,即保证人承诺在保本偿付事件发生时,向投资人履行支付保本差额的义务,且该承诺保证一经做出,即不可撤销。发生保本偿付事件,无需投资人主动发起追索请求,基金管理人即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授权,主动要求保证人支付保本差额。如未按时到帐,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如保本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后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垫付相应款项,并划转到指定账户。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1.01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底线保证,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1.01元/基金份额扣减自保本期初至申购日每一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的申购保本底线保证,并通过投资于具有稳健基础的中国优质企业,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募集上限

      50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0%,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保本期

      三年,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十、保本

      本基金的保本指在保本期到期日,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申购的每一基金份额,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由保证人向投资者支付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的差额部份。

      十一、保证

      保证人为本基金提供不可撤销的确定承诺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之间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止。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略)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略)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楼3608室,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振明

      设立日期: 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 2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发生保本赔付事件时,于保本期到期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保本差额总和的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于收到通知后5个营业日内将等值于保本差额总和的相应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如未按时到帐,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如保本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后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垫付相应款项,并划转到指定账户;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保证人基本情况

      一、名称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二、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

      三、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

      四、法定代表人

      李培英

      五、成立日期

      2002年12月28日

      六、组织形式

      全民所有制

      七、注册资本

      50亿元人民币

      八、经营范围

      为中外航空企业提供地面保障服务;对下属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柜台场地出租。

      九、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状况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拥有机场管理、机场建设、投资融资、酒店旅业、服务保障等五个业务板块。截至2005年底,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北京、天津、重庆、湖北、贵州、江西、吉林、辽宁等8省市机场,托管内蒙古机场,旅客吞吐量占全国市场份额近30%;总资产达536亿元,全集团主营业务收入88.9亿元,税前总利润11.2亿元,净利润2.7亿元,为全社会提供8.27万个直接就业机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略)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略)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略)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略)

      第十二部分 保本

      一、保本

      指在保本期到期日,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申购的每一基金份额,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由保证人向投资者支付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的差额部份。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投资金额在保本期到期后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

      4、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但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但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进行基金转换的基金份额;

      (四)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函项下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无法按约定履行保函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保函项下义务的。

      第十三部分 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人出具《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全文详见本基金保函)。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函的约定。保函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确定承诺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之间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本期内,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两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函项下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保函项下,向保证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保证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保本底线的,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保本差额总和)后的5个营业日内,将等值于保本差额总和的相应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六、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函项下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的情况以及《保函》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保函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保证人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1、基金合同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前终止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保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保本基金的保本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保本底线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赎回基金份额的,则对于该等提前赎回部分的基金份额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则对于该等实施转换部分的基金份额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七、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函项下的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本保函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保函项下的义务(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该方将免于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八、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

      九、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十、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十一、保证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保函》。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期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1.01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底线保证,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1.01元/基金份额扣减自保本期初至申购日每一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的申购保本底线保证,并通过投资于具有稳健基础的中国优质企业,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按照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参与增值的目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下转D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