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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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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竟是谁在“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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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竟是谁在“擅自”?
    2007年08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胡飞雪

      职业投资人 自由撰稿人 现居河南平顶山市

      一年前,当时正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曾招来社会各界一阵广泛的批评。这条规定是:“新闻媒体违反规定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南方都市报》登高一呼,率先发表题为《限制媒体报道应对突发事件是一种退步》的评论文章,批评“这个草案中的规定等于取消舆论监督,无疑是一种退步,令人十分不解”。另有报纸发表社论直指要害:草案中这样的责权设置,也许有利于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统一应对行动,却很不利于新闻媒体更具建设性地发挥积极作用,更不利于公众全面、及时了解情况。

      接着,不仅媒体的批评质疑声浪持续高涨,学界的批评声音也越来越大,有学者指出,新闻权来源于人们的言论自由,这是宪法权利。这个权利在什么样情况下才可以受到限制,需要慎重对待。草案中提到“违反规定”要受到处罚,但这个“规定”由谁来做出?“规定”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含混不清,就会给限制言论自由者提供机会,最终受损的是公众的知情权。

      也许是新闻界、法学界的不满声音发挥了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放慢了审议进程,转回头来补课,征求各方意见。包括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许多单位和部门认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的作用应该充分肯定。此外,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慌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有关部门也提出,第57条款应该“修改完善”。但是多数法律专家直言,从宪法原则的角度看,57条款不是如何“修改完善”的问题,而是必须删除。

      在充分公开的辩论中,公意和真理是不会轻易被挫伤的。所以,今年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同时删除了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尽管对该法草案另外一些条款的立法精神仍然存在争议,但舆论普遍认为,这是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政府与立法机关的理性态度值得赞许。

      确乎值得赞许,但一点忧虑也不能不提。笔者一年多来冷眼热观这个公案,思考最多的是,究竟是谁“擅自”添加的这个“57条款”。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起草的法律专家透露,专家讨论的时候,根本就没有57条款这样的规定,不知道是怎么加进这一条的。那么,“擅自”规定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具体立法者是何方神圣呢?在下认为,“擅自”把一己之见、一己之意加塞入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规定,这正是中国立法过程中久已存在的严重弊端、陋习恶例,应该想办法革除。如何革除呢?某些参与立法的先生女士不是不愿、不敢公开尊姓大名么,那好,全国人大就制定一个《立法工作细则》,明确规定,每次立法,在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的后面,附上参与立法的具体人员名单,如果某条法律内容是某个具体的人提议加入的,也要注明这个人姓甚名啥,如果再详尽的话,还可以规定,那个具体的立法人员要说明立法意图。这样做,虽然不能杜绝恶法出笼,不能让恶法断子绝孙,但无疑对减少恶法的产生会发挥些许作用。

      谁都应该且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立法人员也不能特殊例外。笔者建议具体参与立法人员署名,正是为了便于追究责任,好汉做事好汉当,如果谁认为自己不是好汉,不愿或者不敢承担责任,那就别让他她瞎搅和———当然,也有鼓励立法起草人员做好事定良法的用意,从逻辑上讲,要立法人员署名,确有抑恶扬善、趋利避害的功用。

      “以法治国”的口号喊了几十年,也整出了成千上万的法律规章。但为什么公正、和谐离我们这个国度仍有相当距离呢?我以为,原因恰在于,在成千上万的法律规章中,恶法太多,而良法太少。什么是恶法?什么是良法?判断的标准是,看它是否“合意”,具体来说就是,看它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看它是否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尤其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每一个具体的个人实现自己的权益,看它是否有助于每一个具体的个人的全面发展,看它是否有益于每一个具体的个人追求自己的幸福。

      为了减少恶法的出现和危害,为了让良法成为我们的日用工具,需要我们从法律的上游源头的细微处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