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独立董事时德,因公出差,委托独立董事程源伟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杨胜利,因公出差,委托独立董事程源伟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李豫湘,因公出差,委托独立董事程源伟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任红,因公出差,委托独立董事程源伟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李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林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3,347.12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期主营业务收入238,352,096.96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2,505,021.65元,增幅为10.43%
其原因有:
1、公司加强药品销售,调整产品结构,使药品销售收入增加17,890,652.94元;
2、本期为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的太罗加工收入增加4,614,368.71元。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期毛利率为34.84%,比上年同期增加3.43个百分点,增幅为10.93%。主要是调整产品结构,提升高毛利产品的销售,降低成本所致。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项目 2007年1-6月 2006年1-6月 增减额 增降幅度(%)
营业收入 241,572,101.86 217,774,086.34 23,798,015.52 10.93
营业税金及附加 2,762,670.49 1,506,859.34 1,255,811.15 83.34
管理费用 19,703,750.64 23,519,792.08 -3,816,041.44 -16.22
资产减值损失 1,939,520.11 893,223.85 1,046,296.26 117.14
投资收益 325,030.65 9,195,924.09 -8,870,893.44 -96.47
报告期内利润分析:
(1)营业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主要是公司调整了产品结构。
(2)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收入增加所致。
(3)管理费用降低的主要原因是加强费用控制与考评所致。
(4)资产减值损失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应收帐款增加导致计提坏帐准备增加所致。
(5)投资收益降低的主要原因是上年有转让大易制药股权收益而今年没有。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的公司重大诉讼事项:
1、2002年2月20日,公司委托律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大鹏证券)和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列为被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归还公司投资款。2004年8月3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诉讼事项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初审判决(该事项已刊登在2002年3月14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和2004年9月3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初审宣判后,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3月2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终字第173号做出终审判决如下:1、维持(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2、变更(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为:由被告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9,863,897.1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9,863,897.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从2000年2月29日起计付至本金付清日止)。
本案一审受理费,其他诉讼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010元,其他诉讼费9,752元,共计74,762元,由上诉人重庆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年度公司共计收到新华信托还款452,686.00元。经公司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下达了(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499-7、49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新华信托所有的位于渝中区临江路36-69号邹容路广场B座第八至十层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新华信托不得对上述房产进行买卖过户、抵押、租赁等。重庆金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对查封房产出具了重金房估(2006)字第029号房地产司法评估报告书,评估确定查封房产的变现评估价为2,024.16万元。
该事项已刊登在2005年3月31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仲裁事项。
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见附表)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标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林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标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林
合并利润表
2007年1-6月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标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林
母公司利润表
2007年1-6月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2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