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8月3日在上海青松城大酒店举行。出席本次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人数为76人(其中A股股东54人,B股股东2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8415676 股(其中A股股份 175390024 股,B股股份 30256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72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俞友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通过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收购青岛三洋电机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同意 178115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6 %,其中A股 175089628 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份数的 99.8287 %,B股 3025512 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份数的 99.9954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A股 0 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份数的 0.0000 %,B股 0 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份数的 0.0000 %。
弃权 3005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4 %,其中A股 300396 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份数的 0.1713 %,B股 140 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份数的 0.0046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股东大会本次会议进行了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