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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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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5版: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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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5版:维权在线
    原始股维权行动多了“贤内助”
    基金分红方式变更失败 损失谁来承担
    监管不应等价于罚款
    基金经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代持法人股 该不该强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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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代持法人股 该不该强制披露
    2007年08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辛焕平律师

      

      主要经历:中国民法、英国商法硕士。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现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和法律顾问等职务。

      ⊙辛焕平

      

      不久前,一家上市公司刊登的一则公告中称:公司代持其他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募集法人股)共6家,合计1440多万股。公告最后说:“上述代持股份,公司未在以前年度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虽然公告中如实澄清了代持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却没有解开股民的疑惑,更有媒体更质疑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那么,上市公司代持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法律上该如何定性呢?其是否需要强制披露呢?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做一些探讨。

      

      隐名股东的法律性质

      上市公司代持法人股指的是:上市公司以出资人的资金,但以自己的名义,为出资人购买并持有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在《公司法》中理论上将出资人称之为“隐名股东”,代持股人称之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就是其名称、出资数额、持股比例等均登记在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而“隐名股东”则在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没有任何登记记载。同时,“隐名股东”的出资和持股数量只有“显名股东”了解和掌握,之间往往有代购或代持股份的书面协议,并有资金往来的凭证。

      这种代持法人股的情形究其法律性质来讲,大多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来解释和处理。但在处理代持行为对第三人后果时,应考虑到《公司法》规定的特殊性,因为一般的委托代理,即便是以受托人自己名义作出,行为后果通常是由委托人与第三人承担。而在代持法人股的委托合同行为中,由于股份公司具有典型的“资合性质”,公司没有义务查核资金的来源,同时股份公司也有严格的股东登记制度,它在设立或设立后的定向募集过程中,只承认“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在完成资金的募集后,其资本不得抽回。因此,股份公司本身不能,也不会承认“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代持人与出资人之间委托合同的效力难以涉及到股份公司。

      

      区分代持与转让

      要正确认定代持法人股的性质,有必要将代持与转让区分开。表面看,代持与转让后未过户的情况一样,代持人名下的法人股实际是属于他人的权利。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出资人不同:代持的出资人是委托人;转让则由持有人先出资购买。其次代持不盈利,多数不收取费用;即便收费,也与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转让的盈利有所不同。将代持与转让区分开来,可以帮助判断代持行为的法律效力,转让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是法律限制或禁止的。因此,转让但不过户,往往成为当事人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种方法,这样的法律行为常常被认定为无效,如法人股在“不得转让期”(又称“锁定期”)内,私下进行转让而不过户等等。而代持行为在这方面则不同。代持行为通常情况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都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当然,代持行为的法律效力也不能一概而论,不可绝对,在一些情况下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代持行为也可能归于无效。比如若商业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委托其它公司代为购买和持有企业法人股,就可能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使购买和代持法人股的行为无效。又如,证券从业人员、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委托其他企业代购、代持法人股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可能会影响财务数据

      上市公司代持法人股问题,由于不涉及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及资产变化,从未引起人们的关注和管理层的重视,以致于上市公司从发行、上市起,就从未对外披露过这种信息,现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从未有过这种强制要求。然而,上市公司为他人代持法人股不加披露,在眼下上市公司法人股随股改完成并且其逐步可以流通时,未来减持(出售)法人股将给上市公司带来巨额投资收益,即便暂不减持,上市公司按新会计准则可以按市值测算投资收益,也将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上市公司持有的法人股是受托代人持有,又不加披露和说明,必定会造成混乱,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例如本文开头提到那家上市公司代人持有其他6家上市公司法人股合计1440多万股,其未来流通后对该公司资产显然有重大影响,足以重估投资价值。虽然该公司未曾披露,且从财务数据也从未反映出来,但被投资的上市公司会披露出该公司持有其法人股的情况,这种不对称、不全面的信息将给证券市场投资者带来疑惑,如果仅凭被投资上市公司披露的法人股持股信息而投资的人,可能就会因此发生失误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