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
上海恒诚公司90%股权的进展性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控股子公司上海中房恒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90%股权转让给海南普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转让事宜已于2006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详细披露。目前工商变更手续已全部完成,本公司不再持有上海中房恒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特此公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0890 股票简称:ST中房 编号:临2007-35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曾于2006年12月19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铃集团偿还欠款48,942,899.63元及利息,或由其指定下属相应能力公司承担上述债务(公告详见2006年12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7]吉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铃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我公司人民币2,501,107.68元及利息(利息从2005年7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长铃集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499,959.00元由我公司承担90%即449,963.10元,长铃集团负担10%即49,995.90元。
我公司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2007年7月2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
2、请求判令长铃集团按照2005年7月8日双方签定的《和解协议》及《和解协议之补充合同》确定的债务履行方式,履行偿还欠款48,942,899.63元及利息的责任,或由其指定其下属相应能力公司承担此债务的义务。
3、判令长铃集团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公司将密切关注此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吉民二初字第3号)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