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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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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有效扩张 可配置过剩流动性
    股市持续走牛 要有先决条件
    从重处理乱涨价应从典型案例入手
    长期牛市将推动宏观经济健康运行
    加快资本市场开放 有效缓解宏观调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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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处理乱涨价应从典型案例入手
    2007年08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漫画 刘道伟
      ⊙吕青

      

      8月6日,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把开展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严肃查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三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强调对查出来的乱涨价案件,一经核实,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绝不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串通涨价行为不仅扭曲市场经济本身的运行规律,也损害民生,而要确保物价的平稳,最有效的做法是从典型案例入手,严格执法,以起到杀一儆百的威慑力。

      目前,最典型的串通涨价事件莫过于一些行业协会主导的集体涨价行动,这种情况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竞争不充分、带有垄断性质的商品或服务。另一种是竞争比较充分、价格主要由市场调节的商品或服务。国家有关部门在查处这两种情况的时候,也应区别对待。

      先说前者,不妨以机票变相涨价为例。据报道,从8月6日起,国航、东航、上航、南航、海航五家航空公司联合推出了“京沪空中快线”,它们在为民众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抬高了价格———本周从北京首都机场飞往上海虹桥机场的机票价格普遍在之前5折基础上上调了1-3折,而从上海虹桥飞往北京首都机场的机票则几乎无折可售。此举被法学专家指责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行为。

      问题在于,这种被指为联合涨价的行为过去鲜有受到惩处的,所谓的处理往往只打雷不下雨,涨价最终也基本上都成了既成事实。倘若这种情况不改变,联合涨价的行为就可能泛滥成灾。机票涨价有其特殊性,因为航空公司上面有民航总局,而对于机票提价这种事情,民航总局早就推脱得一干二净了,“航空公司的提价申请并不会给民航总局,而任何价格的审批要由国家发改委决定” 。

      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国家执法部门可以采取的惩处措施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责令航空公司“停业整顿”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这牵涉到运输动脉的中断。对于罚款又有两种选择:一是没收所得并罚款,但听任涨价成为既成事实。二是没收所得并罚款,同时责令涨价行为无效,重新恢复原来的价格标准。问题是,发改委当着民航总局的面,能够坦然严惩航空公司吗?事实上,在航空公涉嫌联合涨价的报道出来后,民航总局就立即站出来为其辩解。航空公司减少折扣行为到底是不是搞“价格联盟”,有待有关部门调查、确认和处理。

      竞争充分领域的集体涨价行为,以方便面的涨价最为典型。由于原材料成本上升,方便面协会先后主导了两次涨价。第一次是在今年6月,措施是“瘦身”涨价,即“减量不加价”,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悄悄减少净含量,其实是一种变相涨价行为。这种做法由于提前未予以说明,涉嫌侵犯消费者应该享有的“知情权”,违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甚至有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之嫌。

      然而,有关方面对这种做法的合法与否置之不理。终于引发了第二次涨价。今年7月,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宣布,从7月26日起,以华龙、白象等为首的中低价方便面将整体涨价,平均涨幅20%,最高达40%。这种串通一气,大幅提价的行为,引起法学界和消费者的强烈质疑,同时也把发改委等价格主管部门送到了风浪尖上,最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对行业协会主导的集体涨价行为的合法性如何确认?

      当然,两种情况相比,真正棘手的还属于前者。因为在竞争充分的领域,市场的调节作用还能够发挥一定的调节作用。以方便面为例,就在方便面行业协会宣布集体涨价的同时,一些超市打出了促销牌。这种促销行为本身就流露出相关企业对替代食品的担忧,而垄断行业则毫不忌惮这一点。

      机票涨价与方便面涨价是目前市场中两个最引人瞩目的焦点,对它的处理结果意义重大。有关部门应从这些典型案例着手,严惩不贷,以儆效尤,否则,乱涨价的行为就很难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