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依法履行了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8月8日下午14:30在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301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公司总股本431000000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695名,代表3266657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79%。其中,网络投票的股东2692名,代表846361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人列席了会议。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宋建中、马秀芳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芦林先生主持,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铝业换股吸收合并包头铝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83337402股,同意股份占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6%,反对股份为4188956股,反对股份占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9%,弃权股份为1830114股,弃权股份占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5%。
在该提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了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79764572股,同意股份占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27%,反对股份为4256366股,反对股份占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76%,弃权股份为5335534股,弃权股份占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7%。
在该提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了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317566991股,同意股份占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21%,反对股份为3060343股,反对股份占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4%,弃权股份为6038459股,弃权股份占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5%。
三、律师见证情况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宋建中、马秀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0472 股票简称:包头铝业 编号:2007-026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决定通过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并。本次合并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存续公司,本公司将注销法人资格,本公司所拥有的资产、负债、业务及相关权益均由存续公司承继。
本次合并尚需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的审议通过,并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及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本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均由作为存续公司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凡接到本公司发出的关于本次合并的征求同意函的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的本公司债权人,应于接到通知函之日起30日内,凡未接到通知函的本公司债权人,应于2007年8月9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据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安排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而影响其债权,有关债权将在到期后由存续公司按有关债权文件的约定清偿。
本次债权申报,债权人可以邮寄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申报(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毛其来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014046
联系人:韩宝元
电话:0472-6935806
传真:0472-6935811
特此公告。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