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通讯方式通知,于2007年8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7名,实到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郑树昌先生主持。经董事会讨论审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向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东亚中国上海分行”或“贷款人”)申请金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RMB30,000,000.00)贷款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本董事会讨论决定,由本公司与东亚中国上海分行签署《人民币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C17TL0700142P,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向东亚中国上海分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整(RMB30,000,000.00)的贷款额度(以下简称“本次贷款”)。
2、本董事会讨论决定,同意按照《贷款合同》所设定的条款和条件,将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74、1576、1578号轻工机械大厦2层、4层、5层、802室、1702室、18层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105.24平方米的房地产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抵押物”)抵押给第二抵押权人东亚中国上海分行;同意将抵押物之保险权益以及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74、1576、1578号轻工机械大厦1层的销售收入权益及租金收入权益等按约定提供给东亚中国上海分行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措施;同意在东亚中国上海分行开立人民币监管帐户,并保证在贷款期限内,在该账户内保留每日不低于人民币叁佰万元整(RMB3,000,000.00)的存款余额。
3、同意出具《承诺书》,承诺若本公司于《贷款合同》到期日未能全额清偿《贷款合同》项下欠款,则东亚中国上海分行有权将《贷款合同》项下债权直接冲抵应付予本公司的租赁物业的租金,直至该等债权获得完全清偿。
4、本董事会经讨论决定,同意与东亚中国上海分行签订《贷款合同》及所有相关法律文件。
5、上述《贷款合同》和有关法律文件一经签署,本公司将无条件的予以遵守并履行。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