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百集团
被裁给付1834万元
2007年08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彭友
长百集团今日公告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公司下达限期执行申请书,要求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租金、违约金及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1834万元。
此外,长百集团在承租建筑内投入的全部设备、设施、装饰、装修及一切物品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无条件撤出。
据悉,当事双方是因长百影城购物中心项目合作合同情况发生了纠纷。长百集团已向吉林市中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并向吉林省高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
公告表示,至目前为止,关于长百影城购物中心项目的处置和履约因双方对履约标准的分歧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重大事项对公司2007年的财务状况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具体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