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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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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奇环保东京上市的示范意义
    工农产品比价关系与农产品价格上涨
    不可夸大“证券化率100%”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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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行业新法之路
    2007年08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王晓国

      

      中国证监会近期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做好证券公司首次评价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历时3年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非常时期”即将结束,证券行业有了新说法。

      有人形象地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比喻成“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综合治理结束后,全面实施“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的分类监管,证券公司面临全面调整行业标准的新形势。

      过去“新兴+转轨”的重心在于“转轨”,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以及完善资本市场法制等工作,重点解决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等深层次问题。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结束,“新兴+转轨”的重心正在偏向“新兴”,未来的工作重点转为推进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设、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不断推动市场创新发展、稳妥推出金融期货等新兴市场,我国资本市场将处于全面发挥市场功能的新兴机遇期。

      实施新的监管体系,是行业游戏规则的重大改变,代表证券公司生存发展标准的调整,证券公司监管将推行新做法。

      一是监管目标从保稳定转向促发展。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近期目标是摸清风险底数,杜绝新增风险,及时关闭高风险公司,帮助底数清楚、整改有望的公司渡过难关,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转入常规监管后,监管目标转向解决证券公司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资本实力弱、规模小、盈利模式单一、缺乏核心竞争力等问题,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二是监管环节从事后化解转向事前防范。综合治理阶段,通过关闭严重违规的高风险公司、惩治犯罪活动、处罚违法违规人员、对不合规公司进行业务限制、落实多层次递进式的责任追究等一系列措施,事后化解历史风险,从根本上扭转一度面临的被动局面。转入常规监管后,主要依靠监管关口前移,以证券公司对潜在风险的控制和承受能力为标准,鉴定证券公司的类别,建立业务种类、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的新机制。

      三是监管手段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经济手段为主。综合治理工作中,对违法违规行为敢管严管,动真碰硬,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责任追究落实到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监管的严肃性、威慑力和公信力,以行政执法确保有效监管。转入分类监管后,监管手段变为以经济手段为主。当一项创新业务试点时,只有一定级别以上券商才能提出业务申请,级别越高,受理越快,实现分类结果与享受待遇的对接。通过明确创新业务的“价格”,明确证券公司的努力方向,调控证券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