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张剑峰给予处分的公告
2007年08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经查明,张剑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在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内买入了本公司股票23300股。
鉴于张剑峰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3.1.4条、17.3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所对张剑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张剑峰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