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8月10日在宁波开发区戚家山宾馆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因公未能出席会议,由到会董事共同推举的王维和董事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5人,所持(代理)股份188,711,49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40%。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以普通决议同意子公司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宁波联合新城工贸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但进出口公司给联合新城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额度与本公司为进出口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本公司为进出口公司担保的额度,即人民币15000万元、美元1000万元。
(同意股数188,711,491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应宁燕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