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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原始股违反法律规定
原始股买卖活动一般包括以下特点:一些公司首先编造将要在国内甚至国外上市、业绩优秀、回报丰厚等虚假信息,擅自以转让“原始股”的方式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其推销转让往往通过没有证券经营资格的中介公司、中介机构,并采用电传信息、说明会等一般性广告或公开劝诱方式进行,转让对象为不特定对象,其中大多数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低收入阶层。根据上述特点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公司擅自以转让“原始股”的方式变相发行证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这些公司通过没有证券经营资格的中介公司、中介机构进行“原始股”的推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者买卖原始股责任须自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为上述“原始股”买卖均为非法证券活动,鉴于目前此种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国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2月12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6]99号),明确规定了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并规定: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 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原始股”买卖活动的几个基本形式,并予以严格禁止。
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另外,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在我国资本及证券市场尚不成熟,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有待加强的背景之下,违法“原始股”交易不仅放大了投资者自身的风险,也不利于现阶段我国资本及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在明知或应知“原始股”交易违法的情况下,为赚取高额利益,不顾市场风险,对违法“原始股”交易亦应承担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如投资者参与上述“原始股”买卖活动将不受法律保护,故投资者因购买“原始股”权益被侵害后,应尽早向中国证监会驻各地派出机构进行咨询、举报。也可通过法律服务机构,根据案件的情况提起民事诉讼,以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的中介公司为被告,也可将产权交易所等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定股份转让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投资款并赔偿相关损失。尽管如此,仍需提醒广大投资者要合法投资,买卖股票证券应在国家批准的网点和机构进行,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