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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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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5版: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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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5版:维权在线
    “原始股”案件大批起诉号角本周吹响
    投资者 怎样进行大宗交易?
    股民资金被挪用 证券营业部来赔偿
    对炒股博客的规范和监管
    你是否还在买卖原始股
    “独董专业户”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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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炒股博客的规范和监管
    2007年08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邱冬梅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第十二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目前,“炒股博客”的博主大都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或者虽然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因此,其通过“炒股博客”荐股的行为属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行为。

      对于炒股博客的上述行为,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杨教授认为,类似的行为属于新型行为,在定性上目前存在一些争议。如果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就现行刑法而言,有两个罪可以适用,一是非法经营罪;二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在主观上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才能构成本罪。此外,本罪属情节犯,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一般来说,应当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作为“情节严重”的基本情节,同时还要结合其他情节来考虑。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于扰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罪属于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认定不以牟取非法利润为要件。

      监管部门对于炒股博客应该实施有效监管

      1、充分解释新证券法和刑法司法解释赋予的查处方式和手段,与公安、工商、电信等机构联合,发挥各机构的优势,做到有效执法。

      2、炒股博客的火爆客观上因为存在市场需求,如果全部封杀,不仅实际操作存在难度,也不符合市场的需求。建议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炒股博客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规范,对违法的一律禁止,对合理存在的加以规范化引导。

      3、各类网络协会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教育它们遵纪守法经营;另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要求网站严格监控其论坛言论,必要时由证监会协调工商、通信、司法等管理部门依法关闭涉嫌违规的相关网站等。

      4、上市公司应该发挥主动性,上市公司发现涉及自身的虚假信息时,应及时澄清,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事态的恶化,并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形成监管部门与上市公司的联动。

      5、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防范意识和甄别能力,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