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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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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民资金被挪用 证券营业部来赔偿
    2007年08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李鸿光

      

      2001年初,投资者刘某在上海某证券营业部开设了资金账户以进行股票交易,与其他投资者不同的是,其并不是自己进行投资炒股,而是委托该营业部原经理黄某为其代为买卖股票。可谁知,一场因委托炒股而引起的交易纠纷也就此产生了。

      刘某2001年便在上海一证券营业部开设了资金账户让该证券营业部经理黄某代为其炒股。起初,双方的“合作”还颇为顺利,此时的刘某未曾想到黄某会改变投资“计划”———亲自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炒股。2001年6月27日,黄某擅自将60万元资金汇入刘某账户,自行进行股票交易。而刘某于同年7月因急需资金便通知黄某卖出部分股票,随后也从中提取现金22万元,但其并未察觉有何异常。直到2006年10月10日,刘某去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时,才发现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已被全部卖掉了。

      2006年12月,刘某将黄某起诉到法院称,直到2004年黄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后,自己才获悉自己账户被黄某用于吸收公众存款炒股,鉴于上述背景,刘某要求该证券营业部赔偿被卖出的12000股亚通股份的股票资金。

      而该证券营业部在法庭上则辨称,黄某是受刘某委托代为买卖股票的,其卖出股票得款22万余元已被刘某提取,并且他在2006年12月方才起诉,应该超过了诉讼时效。

      对此,法院认为,刘某委托证券营业部原经理黄某操作其股票,但并未授权黄某提取资金。黄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提取刘某的资金,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而作为该证券营业部,理应对客户资金负有保管的义务,不能因聘用员工的犯罪,就可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遂作出了该证券营业部败诉的判决,令其返还刘某股票资金16.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