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47,462,297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8月17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 、股权分置改革基本情况
(1)股改方案
以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28512 万股、流通股12182.4 万股为基数,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支付总额为6091.2 万股本公司股票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股票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5 股股票对价。
(2)实施时间
2005年8月17日,对价股份上市。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如下:
注1:参照本文第二条第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特别承诺。
注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红旗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注3: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持有的18,410,360 股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冻结,其中14,598,560 股为轮候冻结。2006年11月27日,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知,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被轮候冻结的14,598,560 股限售流通股已经解除轮候冻结,2006年12月1日可上市流通部分11,741,000 股上市流通。
2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1)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红旗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承诺,在第(1)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2、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特别承诺如下:
(1)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方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i 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满二十四个月以上;
ii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任一连续5 个交易日(公司全天停牌的,该日不计入5 个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格达到4.5 元以上;股权分置改革实施造成的股价变化不进行调整。
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当公司因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设定的减持价格(即:4.5 元)应按下述公式进行相应的调整:
派息:P1=P-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1+N)
送股或转增股本并同时派息:P1=(P-D)/(1+N)
P 为设定的价格(即:4.5 元),P1 为调整后的价格,D 为每股派息,N 为送股率。
(2)所持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24 个月后的12 个月之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10%。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物华股份股改实施后,2006年8 月17 日和2006 年12 月1 日,公司分两次安排原限售流通股46,300,772 股上市流通后,总股本未变,但限售流通股减至74,512,348 股,占22.15%,无限售流通股增至261,929,252 股,占77.85%。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物华股份的大股东并不存在占用资金的问题,所以并不影响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
五、保荐机构的意见
本公司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认为物华股份的相关股东履行了股改中做出的承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47,462,297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8月17日。
3、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七、本次有限售流通股上市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2007年8月14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4、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