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7年6月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榕民初字第302号、303号民事判决书,就本公司与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与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本公司不服判决,于2007年6月21日依法向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受理过程中。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与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被上诉人: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乙方)
本案的起因: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分别于2006年3月30日、2006年4月26日签订了两份《货物装卸仓储合同》(合同编号为06XL020/WI0611A02-01和06XL030),双方约定乙方(即被上诉人)只能凭甲方(即上诉人)开出的《提货单》发货。而后,上诉人根据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的规定,分别于2006年4月12日和2006年5月30日将两批乙二醇存入被上诉人储罐内,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了《货物入库单》亦即仓单。截止2006年6月16日,被上诉人确认上诉人存入被上诉人处的乙二醇剩余库存数量为3,260.723吨。当上诉人随后开出提货单向被上诉人提货时,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无货可提。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26,609,075.92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本公司与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被上诉人: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乙方)
本案的起因: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06年4月签订了《货物装卸仓储合同》(合同编号为JSD060411),双方约定乙方(即被上诉人)只能凭甲方(即上诉人)开出的《提货单》发货,而后上诉人根据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的规定,将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存入被上诉人储罐内,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了《入库证明》亦即仓单。截止2006年6月23日,被上诉人确认上诉人存入被上诉人处的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剩余库存数量为807.795吨,当上诉人在2006年6月23日后开出提货单向被上诉人提货时,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无货可提。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6,553,336.81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上诉情况
1、本公司与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2007年6月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榕民初字第30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183,819.82元;驳回原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不服以上判决,已依法向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受理过程中。
2、本公司与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2007年6月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榕民初字第30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949,177.78元;驳回原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不服以上判决,已依法向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受理过程中。
四、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主要诉讼事项有待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其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尚须根据最终判决情况方可进一步判断。针对以上重大诉讼事项,本公司将按照会计政策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从而对本公司2007年上半年及2007年度的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榕民初字第302、303号);
2、本公司诉张家港兴菱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诉常州江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的《上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