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和否决议案;
2、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8月13日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2007年8月9日-2007年8月13日(期间的交易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成都市中新街49号锦贸大厦18楼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592人,代表9543665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22600000股的77.84%,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1587人,代表17836657股股份,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45000000股的39.64%,占公司总股本的14.55%;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77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社会公众股股份1935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0.43%,占公司总股本的0.16%。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达彬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题审议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按照上述规定及表决结果,《西藏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了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
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S藏药业 编号:2007———031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在2004年3月17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新星花园建设项目》的议案,以及与北京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兴”)、王亮棋、刘其福、马平签署的《合作开发经营合同书》,本公司投资8280万元,享有该项目46%的开发、经营及收益权。(详见本公司于2004年3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告)。
本公司在投资开发“北京新星花园项目”过程中,与合作方北京建兴发生合同纠纷,本公司于2007年6月2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北京建兴价值人民币92,844,000.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北京新凤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凤凰城”)为本公司提供担保。
本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1038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北京建兴价值人民币玖仟贰佰捌拾肆万肆仟元的财产。
上述裁定已经执行。
二、本公司于2003年9月26日与中国银行西藏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西藏珠峰未按时归还该笔贷款,此后西藏珠峰返还了本金425,499.98元。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西藏分行与信达公司成都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银行西藏分行将其在上述合同中享有的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信达公司成都办,其本金为4957.45万元。信达公司成都办于2006年8月3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川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裁定西藏珠峰应向信达公司成都办归还借款本金4957.4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公司实际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西藏珠峰追偿。本公司不服以上民事判决,于2006年12月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本公司于2007年7月9日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公司于2007年8月13日收到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转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