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立项”物权法解释
2007年08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何鹏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消息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二00七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此举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统一制定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解释名列其中。
今年3月份通过的《物权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物权法的正确适用,物权法司法解释将着力解决物权法和其他一些法律尤其是担保法的衔接问题。
首先,物权法正式施行后将出现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规定有担保物权内容的诸法并行的局面。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其次,物权法实施后,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的冲突时,应当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在抵押权登记效力、抵押登记的公信力、独立担保的适用依据、抵押权的重复设定等方面,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四编的规定差距较大,必须重点加以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
法律专家分析,物权法有关担保方面的新规定为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打开了扩展的空间,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将会为相关人员提供进一步明确的操作依据。
据了解,除物权法司法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还包括破产法等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以及刑事证据的有关规定、民事执行工作的规定、民事案件再审问题的司法解释等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司法解释立项建议工作向社会各界敞开了大门,共收到各类司法解释立项建议50多件,其中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提出的立项建议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