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
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2007年08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于祥明
针对目前土地市场关注的城乡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作出明确表态。昨天,国土资源部表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挂钩试点,增加建设用地的,要追究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同时,现有试点不得随意扩大试点范围,不得擅自突破规划,不得突破周转指标规模。
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各地要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扭转片面追求周转指标规模等倾向,防止大拆大建、侵害农民权益等行为。
通知强调,要严格控制挂钩试点的范围和规模。各地须按照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试点并合理组织试点项目区;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编制挂钩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建新区和拆旧区,避免城乡建设中的二次拆迁。
通知要求,挂钩试点涉及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使用,要统一纳入项目区进行整体审批,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重管理,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
再者,各地须加强挂钩周转指标的全程跟踪管理,确保指标按时足额归还。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归还的周转指标,农用地不得少于建新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不得少于建新占用的耕地面积。
通知强调,项目区选点布局要实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社会各界意见;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以及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农民补偿安置的,要实行公示。